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8號
為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甲級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優化政務服務,現就有關人員、業績和檢測能力認定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技術負責人提供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及自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社會保險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等險種,繳費單位原則上應與申報單位一致。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的六種情形外,申報單位上級公司、子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不予認可,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予以認可,但需作出情況說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技術負責人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相關工作經歷”是指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咨詢、科研等工作的經歷。
三、檢測人員提供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及自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申報單位可聘用技術能力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員,但不得擔任技術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退休人員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的,可提供勞務合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作為替代,并需作出情況說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四、檢測人員具有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專業應與申報資質專業類別一致,水利水電工程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應與申報資質專業類別相對應(見附件1)。
五、檢測人員具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職業資格且包含多個專業的,在申請相應類別甲級資質時,可重復計算申報人員數量。
六、技術負責人在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注冊其他職業資格的,人員配備認定為不達標,一般人員在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注冊其他職業資格的,申報人員數量按扣除有關人員數量后認定。
七、“近3年內承擔過”指自申請資質當月起逆推3年期間承擔過或正在承擔的工程質量檢測業績。如申請資質當月為2023年8月,“近3年內”的業績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擔過或正在承擔的工程質量檢測業績。超過此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八、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工程、轉包、違法違規分包的業績不予認可。往年未通過資質延續的單位,在原資質有效期內承攬的符合原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并滿足“近3年內”要求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業績,可認定為有效業績。
九、檢測業績證明材料包括檢測合同、檢測工程等級證明及代表性檢測成果(加蓋CMA章的檢測報告),不符合申報資質類型的業績不予認定。
十、檢驗檢測機構 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和證書附表中所列參數應包含《水利部關于發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的公告》規定的申請專業類別所需的全部參數。參數依據的標準需優先采用水利行業標準,無水利行業標準的,可采用國家標準和規范或其他相關行業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2)。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
附件: